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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0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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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钱币学会信息披露制度
(审议稿)
根据民政局设立社团组织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钱币学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钱币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学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为临时报告。包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学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其它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宁波钱币》杂志上发表披露。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六条 本会法人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本会会长确认。
(二)会长或会长授权责任人签发。
(三)秘书长域常务副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八条 涉及到学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学会主管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会长批准、秘书处报备,所有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年检报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应当在秘书处审议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项。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学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制度制定后生效,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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